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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有争议,我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0-05-08 来源: 作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土地划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个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土地权属争议既可以是所有权的争议,比如两个村集体间存在的,对临界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也可以是使用权的争议,比如村民之间存在的,对农用地使用权的纠纷。然而,不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都要经过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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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高效便捷】

  协商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具有高效、经济、保密等特征,被广泛地运用于诉讼过程中;对于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再由人民政府处理。

  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往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即使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没有强制性约束,也存在当事人再次反悔不断扯皮的情况,所以协商解决权属争议的方式并不十分常见。

  【政府处理,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处理结果有权威】

  (1)如何确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部门

  原则上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经行政机构改革后,国土资源局调整为自然资源局),对于争议一方为个人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乡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受理和处理。

002

  (2)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申请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首先,申请人与争议土地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比如两个村集体对临界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就应该以村集体的名义提请政府处理,而不能以村民个人的名义提请政府处理);

  其次,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3)受理部门将以“处理意见”或者“组织调解”的方式处理争议

  政府受理申请后,会对争议土地的权属进行调查,并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调解协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生效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调解书记载的内容变更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人。

  如果达不成调解书,则由受理机关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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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司法手段解决权属争议——司法救济终局性】

  司法救济作为纠纷解决的终局手段,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上体现如下:对于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如果改变了争议土地的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原权利人必须先复议再诉讼;如果未改变争议土地的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对政府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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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存一定范围内的权属争议,这种争议增加了相关权利人预期利益的不确定性,也不利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无法激活争议土地的价值。但解决此类纠纷往往要经过政府、法院两道关,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这对当事人而言往往是事倍功半的事情,所以在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还是要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以便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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