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惠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惠府〔2016〕55号),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现将我中心拟定的《惠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征求意见稿)挂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 4月 16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我中心。电子邮箱:hzgjj_gjdck@126.com,联系人:楼小姐 联系电话:0752-2731132。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7日
惠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
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惠府〔2016〕55号),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市且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
(一)自由职业者;
(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第三条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各县区管理部及受托归集银行网点负责办理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使用等业务。
第四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惠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10%,最高不高于24%。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申请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税劳务收入确定。
第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一)自由职业者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自由职业者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九条 在本市租房自住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执行。
第十条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以个人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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