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房屋的院落、空地能否得到补偿?最高院最新回复!
农村宅基地房屋、城乡结合地带的房屋通常伴随有院落、空地。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征收部门只给房屋的征收补偿,院落、空地一律不补。这让被征收人觉得不公平。院落、空地的面积也不小,而且还附有院墙、大门等设施,怎么会不给补偿?这合法吗?一起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案件背景:
因建设立交桥,田某的宅基地房屋及院落被列入乌兰察布市某区的征收范围之内,就房屋的补偿价格,区政府和田某达成一致意见。但田某2000余平方米的被征收院落,区政府并未进行评估且明示不给予补偿,田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院落一并补偿。
法院判决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与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屋被征收人田某合法拥有的院落是否应当纳入评估范围予以补偿,以及是否已经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田某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应当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因此,判决区政府按照征收涉案房屋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对田某的院落作出补偿。
律师说法:
征收房屋的本质是腾地。征收部门征收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以进行新的项目建设。只是因为房地一体,所以要把房子也拆除掉。而房屋的院落、空地,同样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且面积不小。因此,征收部门只补偿房屋的征收费用,而不补偿空地、院落,是少补多占的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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