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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宁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九条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月 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九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决策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定企业贷款规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 2020年普惠口径小微企业信贷余额比 2019年同期余额增长 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一律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市国有融资再担保公司和相关县(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资金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优先给予增信担保,免收担保费用。

  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保监分局,市国有融资再担保公司等。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 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 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0.5个百分点。特别是对参与抗击疫情的企业,加大应急贷款或专项贷款等信贷支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受理贷款申请、保证贷款额度,利率定价予以优惠,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降 50个 BP以上。对疫情防控省内重点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以低于其加权平均利率给予票据融资支持,对该类票据申请再贴现开辟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保监分局。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

  五、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扩大受益面,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 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六、给予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工业企业奖补资金支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七、发放“留岗留薪”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温州等疫情较为严重地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工业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纳入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资金支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八、扶持医疗物资生产。 支持企业扩产、转产和新建生产口罩,对 2020年 2月 29日前购置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的,按照设备购买金额的 60%给予补助,并视产能情况予以叠加奖励。强化生产销售和服务保障,企业在疫情解除前所生产的应急物资统一由市财政出资,市里统一采购调配,在今后本市的应急物资储备时,优先列入政府应急采购名录。要为生产企业应急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特别是企业扩产、转产所需相关资质的手续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全程代办,并在企业外调(购)设 备、原辅材料物流运输方面提供全程保障,确保相关货物顺利运抵。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的房租予以免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本措施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宁德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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