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印发
来源:2020-02-25 中国自然资源报
《操作指南》
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为基础,围绕登记流程、登记单元划定、地籍调查等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方法、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旨在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更好地指导全国各级登记机构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记者方黎明)2月1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操作指南》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指示精神和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基础,围绕登记流程、登记单元划定、地籍调查等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方法、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旨在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更好地指导全国各级登记机构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
《操作指南》由依据、适用范围、工作组织和工作流程、首次登记、其它登记、登记资料管理等六个部分组成,并附六个附件,分别对自然资源登记簿、登记单元代码编制规则、首次登记通告和公告样式、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和异议处理告知书等作出具体规范。
《操作指南》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编制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统一开发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负责国家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组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指导监督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协调解决省级职责、机构、编制及资金等重大问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组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本级职责、机构、编制及资金等问题。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操作指南》规定,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工作流程包括前期准备、编制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发布通告、内业调查、关联信息、调查核实、实地补充调查、调查成果上图、数据库建设、审核、公告、登簿等八个步骤,并分别提出详细的规范化要求。同时,《操作指南》对自然资源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一般程序、登记资料等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操作指南》规定,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登簿后可以发放证书。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采取电子介质,登记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电子介质转化出唯一的、确定的纸质介质应用。自然资源登记簿关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矿业权信息(勘查许可、采矿许可信息)、取水许可信息、排污许可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依职权通过系统及时更新。
全国各级登记机构统一采用由国家组织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标准建设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电子数据库。各地在开展工作时,应保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有效衔接和融合。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权属来源材料等登记原始资料和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关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关许可和公共管制要求的原始资料、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在查询范围内。
此外,《操作指南》还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数学基础、计量单位、精度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2019年《暂行办法》印发后,自然资源部启动了湖北神农架、浙江钱江源、海南热带雨林、云南普达措、大熊猫等5个国家公园和长江干流、太湖等全国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并部署开展登记成果规范化建设,完善前期试点的青海三江源、祁连山、东北虎豹、湖南南山、福建武夷山等5个国家公园确权登记成果,目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部分区域主体工作已基本完成。各省(区、市)相继印发了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对本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今年,自然资源部还将启动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珠江流域西江干流(中下游)、淮河干流(中游)、根河等5个重点国有林区和部分海域、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省也将根据本省总体工作方案和2020年度实施方案,开展一批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等重点区域和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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