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所以对于土地的保护、农村土地的征收都是非常严格的。但是现实中不少地方出现征收了土地之后,一直荒废着不用的情况。既不利用还不让农民耕种,很是可惜。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所以对于土地的保护、农村土地的征收都是非常严格的。但是现实中不少地方出现征收了土地之后,一直荒废着不用的情况。既不利用还不让农民耕种,很是可惜。
有不少的农民朋友咨询到我,土地还能不能拿回来继续耕种?国家法律不可能只管征,不管征了之后的事情吧?
事实上,法律对于征收土地的程序以及征收之后土地的利用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如果土地征收了荒废不利用,也是有严厉的处罚措施的;并且农民朋友是可以拿回土地来继续耕种的。
接下来我就给大家分两部分来梳理,让农民朋友们清楚的知道怎么争取自己的利益!
第一部分,土地可以继续拿回来耕种,有何法律依据?
今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上述规定我们按照时间段来区分:
第一个阶段:被占用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但是一年内未利用。在此期间,如果又到了可以耕种的时候,原先属于村集体的土地由村集体安排耕种,原先属于农民的个人合法承包地的由农民个人继续耕种。
第二个阶段:超过一年不到两年还是闲置未动工使用。这个阶段原则上村民还是继续耕种,而且要对用地单位进行惩罚,需要缴纳闲置费。
第三个阶段:达到两年及以上未使用土地。此时对于用地单位的处罚更严厉,直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或者农民个人耕种。
可能有朋友会问,不都是交给农民继续耕种吗?这几个阶段对于农民来说有何区别?
告诉你们,前两个阶段虽然农民可以继续耕种,但是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仍然在用地单位那里;而到了第三个阶段,土地使用权才真正的又回到农民或者村集体手里了。
第二部分,发现土地荒废的情况,找什么部分反映拿回土地?
根据新版《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各地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前叫国土局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具有监管职责。如果发现土地荒废的情形,可以及时找该部门反映,拿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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