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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 作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此施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日

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指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的部分,下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要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扣高质量发展,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

  (二)乡村振兴;

  (三)生态文明建设;

  (四)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高技术产业化和数字福建建设;

  (五)重大建设任务规划研究编制、项目咨询论证评估,以及与推进重大建设任务相关的其他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投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要根据发展实际对省级预算内投资范围适时进行评估调整,不断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三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按项目安排,安排方式主要包括:

  (一)直接投资,对省属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投资;

  (二)资本金注入,对省级参股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或对省级基金注资;

  (三)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前期工作等给予的资金补助;

  (四)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债券资金和投资项目中长期贷款等给予的利息补贴。

  前款规定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省发改委要细化制定各投向科目实施规划(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安排原则、安排标准及绩效目标等,确保资金安排科学合理、规范透明。

  第五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纳入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省财政根据年度投资需求予以统筹安排。省发改委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确定的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总量,依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总体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省级预算内投资总体安排意见中可预留部分投资,用于省委、省政府年度中交办的重大事项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预留投资规模按不超过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总量的3%控制。

  第六条 省发改委依据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总体安排意见,在三季度前分批安排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安排市、县(区)的投资计划原则上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对于省委、省政府已明确安排的市县转移支付等项目投资计划,可按有关规定提前下达。省发改委在每批次投资计划安排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执行情况和实际的资金需要,对年度总体安排意见中明确的投向及资金进行适当调整。对于跨一级科目调整规模占本科目比例15%以上的,调整方案应报省政府审定。

  第二章 申报下达

  第七条 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明确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发改委。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省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请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工程类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应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

  申请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前期类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范围内的前期工作内容,并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且有明确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

  第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依托项目库等方式加强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工程类项目未纳入金宏网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原则上不得列入投资计划。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加强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重点对资金申请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符合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原则;

  (二)符合省级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三)符合有关投向科目的管理要求;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六)工程类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前期类项目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关规划政策要求,具备开展前期工作条件。

  省发改委对项目资金安排数额原则上一次性核定,对于已足额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对于被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项目单位,省级预算内投资不予安排。

  第十二条 除重大项目可根据进度要求分年、分批安排外,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采用贴息方式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逐级下达制度。

  下达给省有关单位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由省有关单位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给项目单位。

  下达给市、县(区)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已经明确具体项目投资计划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给县级发改部门或本级项目单位;涉及切块安排的,相关市、县(区)发改部门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按规定下达资金预算,并将下达情况抄送省发改委。

  第三章 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或前期工作内容,严禁转移、侵占、挪用省级预算内投资。

  第十六条 市、县(区)发改部门、省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本地区、本领域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和协调调度,及时将项目前期推进、开竣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绩效目标执行等情况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要督促推进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加快落地实施,促进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

  第十七条 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及时向省发改委报告情况及原因,包括核实上报已安排下达的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具体使用等情况,并将资金退回同级财政,省发改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投资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抄送省财政厅,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调整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有关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必要时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及时对有关资金安排政策作出必要调整,以更好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预算和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省级预算内投资具体安排、监督检查等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改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加强监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防止转移、侵占、挪用省级预算内投资,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改、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程序和原则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材料审查不严、造成省级预算内投资损失的,所在地区或所属单位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省发改委可根据具体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调减或取消所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等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将相关信息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省级预算内投资;

  (二)转移、侵占、挪用省级预算内投资;

  (三)未经批准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1〕22号)、《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闽政〔20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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