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福建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闽民养老〔2019〕148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福建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福建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2.福建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福建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福建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能
在省委和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起草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点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成员单位沟通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部署实施养老服务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督促检查养老服务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健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福建省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共21个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分管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和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及时在省民政厅网站上公布,不再另行报省政府批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每年至少向省政府报告一次《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和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四、工作要求
省民政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及议定事项,主动深入研究养老服务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附件2
福建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郑建闽 省政府副省长
召 集 人:林依钦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池秋娜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潘乙凡 省发改委副主任
刘 健省教育厅副厅长(正厅长级)
郭守尧 省科技厅二级巡视员
陈建业 省工信厅副厅长
郑雷声 省公安厅副厅长
赵荣生 省民政厅副厅长
林贻武 省财政厅副厅长
吴小颖 省人社厅副厅长
陈志忠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陈义雄 省住建厅总工程师
黄书荣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刘德培 省商务厅副厅长
方少雄 省卫健委党组成员(副厅长级)
刘宝和 省国资委副主任
黄 玲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翁福官 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梁步腾 省医保局副局长
邱大南 福建省税务局一级巡视员
江 涛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柯甫榕 福建银保监局副局长
陈立民 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附件3
福建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发改委
统筹衔接养老服务规划工作,将养老服务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推动养老服务领域债券发行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
二、省教育厅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推进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宏观指导老年教育工作,推进老年大学建设和发展,引导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建设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老年教育资源共享。
三、省科技厅
推动养老服务领域科技创新,加强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推动养老相关基础研究纳入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等支持范围。
四、省工信厅
会同民政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委部署,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目录,开展应用试点示范。推动养老服务类相关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的生产和研发。
五、省公安厅
加大对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办理欺老虐老等违法犯罪案件。
六、省民政厅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协调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会同发改、财政、卫健、医保等部门,研究建立健全我省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和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推动养老服务领域社区、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三社联动”,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志愿组织。
七、省财政厅
做好养老服务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各地优化养老服务支出结构,提升财政支出精准化水平,相关资金更多支持社区养老。协同税务部门,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配合民政部门指导推进各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八、省人社厅
支持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推进技工院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推动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老人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各地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九、省自然资源厅
督促指导各地将批准后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支持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按照规划有关要求,调整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根据职责分工,与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四同步”机制。督促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工作。
十、省住建厅
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四同步”机制,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推动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提供养老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各地住建部门依规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
十一、省农业农村厅
参与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将贫困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二、省商务厅
推动发展家政服务业中涉及为老服务的工作,支持养老产品用品企业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商引资。
十三、省卫健委
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支持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拓宽服务内容,开设养老机构。指导各地卫健部门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将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机构作为区域卫生规划的重点。提升社区居家和农村医养结合能力,建设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支持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大力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
十四、省国资委
鼓励和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养老项目,指导相关企业参与养老服务。
十五、省市场监管局
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养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统筹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养老服务认证认可工作。
十六、省统计局
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
十七、省医保局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十八、福建省税务局
指导各地税务部门落实养老服务领域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
十九、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参与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十、福建银保监局
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依法可抵押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探索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配合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二十一、省消防救援总队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推动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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