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荔城区、城厢区的建成区划为禁止使用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载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铲车、叉车等。
三、高排放标准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在本市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使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已在外省市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除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全国通用)。
五、管理要求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符合高排放标准规定及未登记发放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进入。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加强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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