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 闽政地〔 201 9 〕 1002 号文 ) ,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西芹镇西芹村集体土地 0.9990 公顷 ,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平市元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申请工业仓储项目 。
二、征收土地位置 :西芹镇西芹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 征收西芹镇西芹村集体土地 0.9990 公顷( 地类为:果田 0.9338 公顷、农村道路 0.0652 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 〔 2012 〕 57 号)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 〔 2013 〕 286 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延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 〔 2017 〕 76 号)文件精神,并按照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园地(果园)的补偿标准 :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660750 元/公顷× 0.6 = 396450 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类经济林):
19380 元/公顷× 6 倍= 116280 元/公顷。
(二)征收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 的补偿标准 :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660750 元/公顷× 0.24 = 158580 元/公顷。
五、 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20 年 1 月 17 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延平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延平区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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