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1.龙岩市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见附件1);
2.永定区城市建成区范围(见附件2)。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具体要求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鼓励支持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
(四)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职责分工
新罗区、永定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其中:
(一)新罗区、永定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禁燃区的建设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新罗区、永定区人民政府做好禁燃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
(三)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四)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限值。
(三)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机组排放限值。
(四)低氮燃烧技术。指用改变燃烧条件的方法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如空气分级燃烧、燃料分级燃烧、烟气再循环燃烧等。
(五)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生效之日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158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市相关管理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1.龙岩市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附图
2.永定区城市建成区范围附图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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