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进一步规范新出让工业用地管理
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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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出让工业用地管理的意见(试行)》,以进一步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升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效益,增强土地资源保障发展的支撑能力。
《意见》决定,设立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预申请工业用地出让前,预申请人需提供预申请用地初步总平面设计方案,提供项目建筑安装总投资额,并与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同意设立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由预申请人、乡镇政府(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银行共同参与监管。
《意见》明确,预申请工业用地农转用征收审批后,地块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征拆交地工作,形成“净地”或“熟地”后,引进第三方交地确认公证机制,与预申请人签订《交地确认书》,在1个月内上报办理挂牌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企业应立即动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项目按期竣工投产,防止出现低效用地,原则上不允许分期建设,不再分期办理建设审批,不再分期办理规划和土地核验。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在闽侯县缴交的税收(不含土地交易、厂房建设产生的税收),按福州市政府出台的税收贡献奖励政策给予财政奖励。《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企业在闽侯县缴交税收未达到每亩60万元前,该用地不许转让、出租。 【海峡资源报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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