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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人注意!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可确权办证!(附政策全文)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 作者:

  近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内文表示将妥善处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可确权办证!原文如下:

  江门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可确权办证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

  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推进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和《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江门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江自然资〔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在蓬江区环市街道、潮连街道、白沙街道,江海区辖区和新会区会城街道范围的,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房屋在上述范围外的,按照村庄规划进行管理。

  二、蓬江区、新会区辖区内按照村庄规划管理的地区,房屋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三、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合法,地上房屋按照城市规划管理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根据房屋建成时间分类办理确权登记。房屋建成时间及是否存在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认定(下同)。

  (一)在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的,按照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的部分,按照本通知第五点的规定办理(下同)。

  (二)在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已建房屋在三层以内(含三层+高度小于2.2米的天面楼梯间),且建筑总高度在12米以内的,按照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房屋建筑层数或建筑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违法建设处理、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补办城市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规划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城市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合法,地上房屋按照村庄规划管理但未办理村庄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根据房屋建成时间分类办理确权登记。

  (一)在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的,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的部分,按照本通知第五点的规定办理(下同)。

  (二)在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已建房屋在三层以内(含三层+高度小于2.2米的天面楼梯间),且建筑总高度在12米以内的,按照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房屋建筑层数或建筑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五、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根据房屋建成时间分类办理确权登记。

  (一)在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按照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在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核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在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建成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本通知第三点(二)-(三)项和第四点第(二)项的规定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六、房屋存在扩建的,扩建完成时间视同房屋建成时间,按照第三、四、五点相应的房屋建成时间的确权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七、本通知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其他县级市可参照办理或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确权登记政策。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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