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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自建房,家人均非农业户口,房屋及宅基地如何翻新继承?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 作者:

  刚刚看到有网友询问作者这样一个问题:

  乡镇自建房,家人均非农业户口,房屋及宅基地如何翻新继承?

  首先给观点,题主的这种情况下,房屋的维修翻新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推倒重建另当别论了...

  房屋本身的继承,理论上也不存在太大的问题。

  这里解读一下宅基地的概念: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18年1月,国土部消息,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至于具体的房屋及宅基地继承流程及操作指引: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指引:

  第四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但是,例如想题主的这种情况唯一存在问题,就是题主及父母,都非自建房所在地集体的有效户籍,这一点,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待拆迁区等地方,对于这种情况,有具体的地方性政策规定。

  例如在珠三角地区,部分地区,对于集体内有效户籍人员的概念界定极为严苛,以及相应的权属收益等也有极大差别。

  所以,具体,还是要根据当地的一些具体政策进行综合分析...

  近年来,在国家大背景下,大家关于农村土地资产权属意识,正在逐步提升。

  农村土地,也必将蕴含着极大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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