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和完善工匠培训、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大力培育扎根乡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为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底前,建立健全工匠综合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工匠信息归集、培训发证、继续教育、从业监督的闭环管理;全省完成不少于1万人的工匠培训任务。到2025年,基本建立工匠培训考核评估体系,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到2035年,工匠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大幅提升,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工匠成为农房和村庄建设的重要人才支撑。
二.持续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一)编制通用培训教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写的培训大纲和通用教材,组织编写适用于全省工匠培训的相关培训教材和考核题库,并定期根据相关新政策、乡村建设新要求对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等进行修订。丰富培训形式,依托网络培训平台,增设线上培训课程;充实实训教学内容,增设小型工具、机具及设备的操作课程,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乡村建设泥瓦工、乡村建设钢筋工、乡村建设木工、乡村建设水电安装工等专项培训。
(二)建设工匠培训基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辖区内具备教学及培训服务能力和“理实一体”实操技能训练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建立工匠培训基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原则上每地建立1-3家培训基地,县(市、区)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所辖县(市、区)数。工匠培训基地应能满足《河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大纲》对培训师资、培训场所的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各地工匠培训基地的确定工作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定期对培训基地开展检查评估。
工匠培训基地要充实师资力量,鼓励聘请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技师、高级技师参与培训授课,以“师带徒”方式传授技艺,完善实训教学场地、教具(至少满足两个班同时授课,每个班至少30人)。工匠培训基地应注重师资培养,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学习,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工匠培训教师队伍。
(三)建立工匠轮训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1次。轮训工匠的课程设置,应以新政策、新要求、新工艺、新技术等近期更新的内容为主,提高培训效能,增加线上培训比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培训合格证书期满前3个月通知工匠参加轮训,因个人原因不再从事乡村建设活动的,可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注销工匠信息。对参加培训并通过测试的人员,由工匠培训机构按规定核发培训合格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工匠信息。
(四)全面提升培训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开展工匠培训的单位加强管理,开展实地检查,规范培训内容,督导培训效果。在培训理论课的同时,充实实训课内容,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各地可依据本地实际,开设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造课程,指导工匠学习掌握农房新型建造技术和工艺。要注重提高“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综合素质,注重法治意识和项目管理能力的培训培养,成为乡村建设中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骨干力量。
(五)组织开展考核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遴选备案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积极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级备案管理原则,做好本地区考核评价的统筹管理和综合监管,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本地本行业领域考核评价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保证评价质量。
三.积极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
(一)优化工匠队伍结构。积极扩展人力资源,鼓励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各类返乡人才和脱贫劳动力从事工匠职业,培育壮大工匠基础人才规模,不断优化工匠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二)建立工匠管理名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托“河南省农房建设和乡村建设工匠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匠名录,实施动态监测、动态管理。工匠名录应包括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程业绩、技能等级认定、奖罚情况、信用评级等。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乡村建设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审核培训计划、生成培训合格证号,并将有关信息(基本信息、培训经历、从业经历等)同步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乡村建设工匠模块”和“河南省农房建设和乡村建设工匠管理信息系统-工匠管理模块”。
(三)规范工匠队伍建设。大力推动工匠队伍建设品牌化发展,鼓励各地通过具有较强品牌社会影响力的劳务(人力资源)机构,规模化开展工匠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工匠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各地应加大培育既能组织工匠承揽农村建房等小型工程项目,又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充分发挥“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引领作用,加快培养一批素质精湛的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
四.全面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一.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工匠、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依法依规承接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时,应当与建房农户、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内容应参考河南省农村低层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河南省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工匠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承建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对农房设计与施工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
二.加强工匠施工行为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工匠从业行为,指导乡镇政府履行农房建设管理属地责任。乡镇政府应对工匠施工活动开展现场检查,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协管员制度,充分发挥协管员安全监管作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乡镇政府建立工匠日常管理工作协同机制,定期对工匠信息、从业行为、不良业绩和信用评价等进行共享和公示。工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承揽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建房农户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三.开展工匠信用评价。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五星乡村建设工匠”评价。经培训合格获得证书的工匠,起始评价均为“三星”。对承接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工程数量较多、工程履约情况好、建房农户满意度高、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的工匠予以“加星”。对于未按照图纸、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违规施工的,为无图纸、未取得或违反规划许可、用地手续的农户进行建设的,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其他应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从业工匠应予以“减星”。对低于“两星”的工匠应及时进行提醒告知并组织再次培训。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匠信用评价办法(细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工匠从业行为评级录入信用评价模块,依据工匠从业行为及时更新工匠名录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工匠相关信息。积极引导建房农户或建设单位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工匠依法依规承建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将加强工匠培训和管理作为提升农房品质的重要抓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健全工匠培训和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工匠培育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工匠培训和管理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业培训管理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支持配合,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向工匠培训适当倾斜,畅通补贴资金申领绿色通道,并充分利用就业补助等相关资金,按政策规定对工匠就业创业给予支持。
(二)保障工匠权益。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农房节能改造优先由培训合格的工匠承担施工任务。强化工匠队伍自律自治,支持各地依法依规成立工匠行业协会,为工匠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工匠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以个人名义自愿缴纳人身保险,为承接的小额工程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各地应定期开展职业技能比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工匠的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增强工匠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工匠职业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工程案例,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和支持工匠工作,营造全社会尊重工匠、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
附件:
原文链接:http://hnjs.henan.gov.cn/2024/10-14/3073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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