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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HNPR-2024-17008

  湘农发〔2024〕44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湖南省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5日

  

  湖南省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农机发〔2023〕5号)精神,着力提升全省农机社会化服务和应急救灾能力,决定利用三年时间培育一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加快培育一批市场化运营、政府支持、平战结合、指挥高效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进一步增强农机作业服务、维修保养、应急救灾等能力,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到2026年,全省培育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达到400个、省级区域农机维修中心达到120个,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指挥高效的区域农机服务与维修网络。

  二、培育要求

  (一)科学规划布局。着眼提升区域机械化生产和防灾救灾能力,统筹考虑产业、区域、灾情、地形等多种因素,合理制定发展规划,实现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服务半径对周边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乡镇全覆盖,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基本满足本地维修需求,防止重复建设、过度建设。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建设运营,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集聚。

  (二)配强设备设施。聚焦农业生产和农民迫切需要,着力解决短板环节机械化问题。切实用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政策,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需加快装备升级换代,合理配置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移动式烘干机、农用水泵、喷灌机等“平急两用”的应急救灾机具。区域农机维修中心需配齐机具厂库棚和维修设备设施,提供农机具检修、保养及零部件供应等服务。

  (三)建强服务队伍。将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农机手、维修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开展应急救灾作业技术、机具应急改装换装、农机维修保养等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作业服务和防灾救灾能力;参加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按规定对业绩突出的农机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四)提供社会化服务。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应为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农机作业服务,把服务小农户放在突出位置,特别要为“小散偏”地块及时提供机械化生产服务,支持开展跨区作业。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应对本地农机具及时进行修理维护、保养,按需求计划组织零部件供应,指导和提高区域内各农机维修网点技术服务能力,逐步解决农机维修难、维修慢、维修贵的问题。

  (五)支持应急救灾。通过自愿签订协议的方式,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与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的指挥关系,确保应急时能够调得出、用得上。要充分用好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开展干旱抢浇、农田积水抢排、强降水来临前抢收、倒伏作物机收、湿粮抢烘、灾后补种等作业和农机维修服务,提高救灾机具利用率。

  三、建设规范

  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1、附件2。

  四、组织实施

  (一)下达指标。省级根据各地水稻、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及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支持建设的省级农机合作社数量,以及相关工作绩效等因素,分年度将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建设指标下达至市州。

  (二)逐级申报。鼓励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申报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获得省级支持且正常运转的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区域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可优先认定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鼓励设施设备齐备、技术实力雄厚、较长期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活动的农机产销企业申报区域农机维修中心。鼓励供销、涉农国有企业、农机产销企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建设。各主体自愿向县级申报,县级向市级申请,市级再向省厅推荐。申报时间及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三)分级审核。按照县级审核把关、市级复核推荐、省级综合评审的程序,对自愿申报的主体进行条件审核,并认定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运营主体。申报主体原则上要具备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全程机械化生产的设备设施,合理配置应急救灾机具。有严重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主体不得申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建设的重要性。要加强与发改、财政、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汇聚各方政策资源,形成建设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工作合力,确保在生产服务和应急救灾中有机具有队伍、有水平有能力。要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

  (二)强化政策支持。省级对认定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择优进行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每年奖补25个;区域农机维修中心每年奖补20个。被认定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且2020年以来已经获得省级奖补的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省级示范区域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不重复奖补。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试验示范等农业项目。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奖补资金监管,相关项目由市级会同县级验收,省级抽查,确保其发挥服务社会功能。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的认定条件、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运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责任退出认定范围的,也将向社会公布。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维修中心)名称统一制式为“**县**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维修中心)”。

  (四)示范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现场会、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可学习、易推广、能复制的要求,选树一批管理科学、装备齐全、人员精干、服务优质、救灾高效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高质量发展,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维系中心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规范

        2.省级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建设规范

  

  

  附件1

  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规范

  一、主体要求

  (一)以粮油为主业,具备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全程服务的能力和农资服务的资质,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手续完善的机库棚、维修间等设施。

  (三)自愿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挥调度,参加农机应急救灾。

  (四)申报主体不得有下列情形:涉黑涉恶的;“大棚房”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五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能力要求

  (一)农机装备能力。农机保有量原值300万元以上,近三年内购置农机原值应达到100万元以上。已有农机装备应覆盖机耕、机栽、机收、植保、烘干等环节,配备大马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高速插秧机(或抛秧机)、烘干机、集中育秧设施等。

  (二)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平湖区的申报主体农机作业服务面积应达到5000亩(含流转土地)以上;丘陵山区的农机作业服务面积应达到3000亩(含流转土地)以上。流转土地范围内水稻机插机抛率在80%以上。

  (三)农机维修能力。维修间(含配件库)不少于100㎡,配备农机维修人员及必要的维修工具,可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及整机维护等维修服务。

  (四)农机应急救灾能力。近三年内购置的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移动式烘干机、农用水泵、喷灌机等“平急两用”的应急救灾机具原值不低于80万元。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移动式烘干机、农用水泵保有量分别不少于3台、3台、2台(套)、10台(套)。

  (五)信息化能力。拖拉机、插秧机、抛秧机、收割机等主要机具安装北斗信息化监测终端,对作业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六)技术培训能力。可提供农机手、修理工等技术培训,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培训场地,年度培训农机手、修理工等技术人员100人/次以上。

  

  

  附件2

  省级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建设规范

  (一)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活动的农机产销企业,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二)场地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场所的应具有合法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农机维修工作区域200㎡以上;农机零配件存放区域50㎡以上;技术服务工作区域设2间以上办公场所,配有维修管理用电脑、打印机等必备设施。

  (三)维修设备条件。配备《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1-2016)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要求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维修工具及其他设备设施原值100万元以上,近两年内新增维修工具及其他设备设施原值50万元以上。

  (四)技术人员条件。技术人员中必须有1名以上助理工程师或高级工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工人必须有3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至少具有高级工1人)进行维修工作。

  (五)流动服务条件。配备流动维修服务车。

  (六)质量管理条件。建立并执行维修质量承诺制度、质量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近一年维修保养数量≥300台次,维修保养满意度≥90%。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省级区域农机维修中心评选范围: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因违法经营被起诉的;因不良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文件下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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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zcfg/gfxwj/202406/t20240626_33338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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