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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海蜇、桁杆拖虾专项限额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为推进我市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规范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2024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4〕1号)要求,现将我市2024年海洋伏休期间海蜇、桁杆拖虾专项限额捕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安排

    (一)许可作业海域

    1. 海蜇:30°54′N 以南上海市管辖的A类渔区。

    2. 桁杆拖虾:上海市管辖及向东延伸的东海C2类渔区。

    (二)许可作业时间

    1. 海蜇:7月10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实际作业时间总计不超过15天。

    2. 桁杆拖虾:8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三)许可作业类型

    1. 海蜇: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2. 桁杆拖虾:拖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25mm)。

    二、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各区、各单位要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和专项限额捕捞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专项捕捞管理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联合相关区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原则,成立伏休期间专项限额捕捞管理工作组,制定切实周密的监管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严把许可审批,强化社会监督

    申报专项捕捞的渔船须为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管理且证书齐全有效、设备运转良好的我市海洋渔船,2023年有违规记录以及证书证件不齐、失效,或列入“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申请。各区有申报意向的渔船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各区收集汇总后分别于7月5日、7月15日前一次性报送本区海蜇、桁杆拖虾申报材料。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应严格核对渔船捕捞作业位置,协同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各区应在本区农业农村部门网站以及相关渔港、停泊点公示公告获得专项捕捞许可渔船的相关信息,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

    (三)加强渔船管控,落实监管措施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依港管船”要求,依托本市长江禁捕管理系统加强对专项捕捞渔船和定点上岸点(卸货点)的实时监管,强化专项捕捞渔船进出港的动态管控。专项捕捞每个定点卸货点配备不少于2名执法监管人员,配合科研单位做好渔船渔获物数量的统计查验,确保渔获物定点上岸。各区要组织专项捕捞渔船通过“渔港通”APP填写《渔捞日志》和进出港申报,各级渔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渔捞日志》、进出港申报的执法检查,建立检查台账记录。专项捕捞渔船在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专项捕捞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位置、网目尺寸、限额配额等相关规定,悬挂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统一制作发放的特许捕捞旗帜,全程开启北斗、AIS系统等船载终端,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报送《渔捞日志》。

    各区要及时总结海蜇、桁杆拖虾专项限额捕捞管理工作成效与经验,查找问题与不足,形成书面总结分别于8月5日、9月2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汇总形成全市专项限额捕捞工作总结,分别于8月15日、10月10日前报我委渔业管理处。

    附件:2024年上海市伏休期间海蜇、桁杆拖虾专项限额捕捞实施方案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17日

    (联系人:黄凯元,电话:23113027、18918785019,传真:63557919)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sc1/20240625/fb792d2fed3743b3b32ef6286604eca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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