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部门发文规范光伏产业用地 新建扩建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和一级保护林地
发布时间:2023-09-11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光伏产业用地。
《补充通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和一级保护林地。
对于光伏复合项目用地,《补充通知》强调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补充通知》提出,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
《补充通知》明确,鼓励光伏方阵用地采用“草光互补”模式。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对于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补充通知》明确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补充通知》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td/202309/t20230908_2799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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