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时评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土地知识 > 正文

致广大农牧民(养殖场、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3-03-0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广大农牧民朋友你们好!

  春季是动物疫病高发期,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时期,积极主动的动物疫病预防可以有效降低疫病危害、提高养殖业生产效益。为切实做好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在此,请农牧民(养殖场、户)朋友们积极配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部门的规定,农牧民(养殖场、户)应依法履行防疫主体责任义务,不得拒绝或阻碍防疫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将“要我防”转变为“我要防”。

  二、密切关注牲畜的健康状况和周边疫情动态,提高疫病防范意识,如发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病死畜禽应当按照“五不一处理”的要求: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及其他疫情隐患时,要及时向所在地嘎查村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动物防疫部门报告。

  三、落实常规预防措施

  1.加强饲养管理。保持圈舍清洁卫生、通风透气、冬暖夏凉;不同畜种要分圈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不喂冰冻或发霉变质饲料,不饮污水;增强家畜机体的抗病能力。

  2.做好定期免疫注射和补免工作。散养户应积极配合当地防疫人员在春、秋防集中免疫工作开展时对饲养畜禽进行强免和计划疫苗的免疫接种,对新补栏的畜禽、漏免畜禽要及时补免;规模养殖场(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使畜禽常年得到有效免疫抗体保护。

  3.建立定期消毒制度。定期对圈舍、用具和运动场等进行预防性消毒,消灭传染源的蓄积和扩散。当某种传染病发生时,为切实消灭病源须进行连续、集中、彻底的消毒灭源。

  4.重视驱虫工作。规模养殖场(户)要在每年的春秋两季定期进行预防驱虫。对驱虫后10天内的粪便,要及时收集并无害化处理,防止驱下的虫卵或蚴虫污染环境。

  5.坚持“自繁自养”原则,减少疫病传播。必须外购时,要严格落实报批报检制度,应坚持从非疫区,经过免疫接种且在有效期内,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购买引进。凡新购进牲畜应隔离观察,确认健康后方可混群。严禁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违法违规调运牲畜和牲畜产品。

  6.对于生猪育肥和禽类及牛羊短期育肥的养殖场(户),最好采用“全进全出”的养殖模式,最大程度减少动物疫病交叉感染的机会。

  四、农牧民(养殖场、户)应利用网络媒体和其他学习平台,主动学习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布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积极参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各类疫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疫病防控能力水平,与动物防疫部门人员配合形成群防群控合力,共同做好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广大农牧民(养殖场、户)要充分提高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履行防疫主体责任义务,了解防控知识和防治措施,树立科学防疫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创造良好防控条件,保障我市养殖业安全健康发展。

  

  

   打印 关闭

   信息来源:乌兰察布市农牧局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yw/nszd/wlcb/202303/t20230301_226470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住建项目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时评网 tdsp.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