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构建协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为全面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优化全省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构建协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改革举措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除《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2种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以及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外,新设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二、扎实做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前期工作
(二)避让禁止重叠区域。矿业权出让需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矿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出让区块与“三区三线”等范围中按规定禁止设立矿业权的区域不重叠。
(三)建立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区块项目库。自然资源厅统筹全省出让区块项目库建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根据出让登记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列入项目库的矿业权实施出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等统筹安排拟列入项目库的矿业权矿种及数量,并对拟列入项目库的区块是否符合出让条件进行严格把关。
(四)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区块项目库动态管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书面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市、县级下一年度拟列入和移出项目库的区块项目依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区块项目库图层,并提出省级出让登记权限的下一年度出让区块项目安排建议,书面报省自然资源厅。上报的项目应包含区块名称、地理位置、范围、勘查开采主矿种、面积、已有工作基础、拟出让方式、拟出让年限等。列入项目库后3年内仍未组织竞争性出让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予以移出。
(五)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类型。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且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均应当直接出让采矿权。属于已查明矿产地但未能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勘查区块,应当出让探矿权。
(六)做实做细出让前准备工作。出让探矿权前,应当做好勘查区块范围核定、实地踏勘、评估探矿权出让收益、拟定出让实施方案等工作;出让采矿权前,应当做好采矿权范围核定、实地踏勘、编制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拟定出让实施方案等工作,采矿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做好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的衔接,按规定落实“净矿”出让要求。
(七)做好经费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筹资金做好以上探矿权、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前期工作相关经费保障,不得要求由受让人承担。
三、切实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交易过程
(八)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原则上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出让登记权限,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可在同级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
(九)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及相关文件,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经集体研究决策,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擅自设定非法定准入条件、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特殊门槛和人为障碍。
(十)出让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或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集体研究确定,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原则上不采取无底价出让矿业权,确有特殊情况采取无底价出让的,应当在出让前予以说明,其中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十一)出让公告及相关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公开拟出让区块的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成果等地质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十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出让人在查验申请人(竞买人)资质条件时,不得在公告资质条件以外增加违反公平竞争的其他限制性条件。
(十三)出让公告、成交结果公示应当在交易平台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公示等内容需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探矿权出让合同应明确勘查矿种与范围、期限、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综合勘查和绿色勘查要求、优先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计划,以及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等相关事宜。采矿权出让合同应明确开采矿种、范围、期限、规模、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计划、以及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等相关事宜。不得在出让合同中增设出让公告条件之外,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等违规条款。
四、协同增强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监管合力
(十五)各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监管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十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将市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纳入自然资源行政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对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出让的矿业权项目按年度进行抽查并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推广学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应做好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七)及时开展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问题自查自纠。在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过程中,针对信访举报、申请人(竞买人)异议反映等问题,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出让人收到重大异议反映的,应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主动中止出让;出让人上级主管部门收到重大问题线索的,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通知出让人先行中止出让。有关问题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出让人作出书面答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继续出让;经查证属实的,由出让人会同有关部门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继续出让或终止出让,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十八)严肃查处违反矿业权交易规则和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原则行为。在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中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对发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申请人(竞买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深入进行调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
正文内容下载: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构建协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docx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6697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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