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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时间和范围

  休渔海域: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休渔范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局申请;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三)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四)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除钓具外的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六)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七)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凡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法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204/t20220427_3182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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