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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43号)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饲料监测所:

  为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2〕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2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3月19日

  

  

  2022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行为,努力提升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2022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办牧〔2022〕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产品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区饲料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监测任务。全年计划监测1050批次。其中,自治区本级250批次,市级800批次。各承担单位监测和抽样任务见附件1。

  2.监测对象。全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养殖场(户)。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本地区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适当增加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企业的抽检比例;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

  3.监测项目。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见附件2)。抽样要求、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见附件3)。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保证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中规定的铅、砷、真菌毒素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金霉素、土霉素、喹乙醇、喹烯酮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禁用物质。

  4.抽样及结果报送。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抽检,规范复核检测流程。各市、承检单位要规范抽检工作流程,及时向被监督抽查对象发送检测报告,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各市农业农村局送样前应填报《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并发送至电子邮箱gxsysl@126.com。各市农业农村局应分别于2022年6月15日、1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总结(含监测结果和不合格结果,见附件5—6)报送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总结(包括整体情况,监测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报送我厅。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完成检测后及时通过“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平台”上传抽样信息、检验结果报告,实现监督抽查数据可追溯。

  5.复核检测要求。被监督抽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复核检测申请,我厅组织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费用由提出复核检测申请的被监督抽检企业承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验结果。复核检测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由我厅委托的国家级饲料检测机构负责。

  6.结果处理。我厅及时向各市农业农村局通报检测结果,各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后,应及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督促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被抽样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实施处罚或移交案件至有关部门,并及时将查处移交结果上报我厅。

  (二)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全年计划监测150批次。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组织实施,重点围绕天然植物饲料原料、发酵饲料、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自配料等产品,样品来源包括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采集的样品和群众举报的可疑饲料样品(不向预警监测样品来源单位发送检验报告),检测筛查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未知添加物等风险物质,分析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1.饲料中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风险预警

  (1)监测25批次饲料中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靛蓝、亮蓝、日落黄和诱惑红7种色素。采用NY/T 3322-2018《饲料中柠檬黄等7种水溶性色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监测50批次饲料中抗菌药物非法添加物筛查。采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12号《饲料中风险物质的筛查与确认导则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LC–HRMS)》。

  2.饲料原料中真菌毒素风险预警

  监测75批次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等。可用酶联免疫吸附法筛选,筛选阳性样品必须用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确认和定量。

  3.饲料质量安全应急监测

  当发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应配合督查,立即开展应急监测。监测任务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全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交叉监督检查,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1.检查内容。包括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具体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现场检查表》(另发)执行。

  2.工作方式。

  一是开展现场检查。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

  二是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要求填写现场检查表,通知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农业农村局人员签字确认。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问题,与受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前回避。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接到检查组反馈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建议后,各地农业农村局要及时跟进,督促存在问题的受检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四)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

  我厅将根据重大问题线索,组织自治区、市、县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突击飞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采集的样品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负责检测,现场采样和资料核查过程应通过拍照、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接到监测结果报告后,存在问题的市农业农村局应立即依法依规查处辖区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五)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由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面强化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一是全面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贯。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其监管执法机构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面向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方,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使用者提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的能力。

  二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行动。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对照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三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检查内容见附件7。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地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六)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全年计划抽查生猪/牛/羊尿样5800批次。监测范围涵盖全区各市养殖场(户),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硫酸特布他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具体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23号)要求实施。

  三、时间安排

  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检打联动。各市农业农村局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要抓典型案件查处,加强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确保通过监督抽查取得保障质量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执法权威的良好效果。

  (三)保证工作质量。各市农业农村局和任务承担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提升依法监管能力,确保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联系人:卢丽枝,联系电话:0771-5829768,电子邮箱:GXSLB2800023@163.com。

  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联系人:谢冰、叶云锋,联系电话:0771-3130234、3934595,传真:0771-3942564,电子邮箱:gxsysl@126.com。

  

  附件:1.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样任务分配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3.抽样要求、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4.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

  5.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汇总表

  6.2022年不合格饲料监测结果汇总表

  7.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附件名称操作

  桂农厅办发〔2022〕43号 附件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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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16755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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