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畜禽运输单位、个人和车辆的备案工作
(一)单位和个人备案。在广西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通过“牧运通-桂”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照片和材料,个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从业健康条件,并填报相关信息。备案机关对备案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上传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国家对畜禽运输从业者管理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要求。
(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
1.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程序。畜禽运输车辆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应当下载、注册和登陆“牧运通-桂”APP,填写上传相关信息,并提交《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1),按照要求上传车辆所有人的营业执照或营运证、车辆行驶证、车辆整体和局部(比如配备有粪污收纳容器、消毒喷雾器、消毒药品)的照片等。备案机关对备案人提交的材料及备案车辆实体进行审核,核实车辆与备案材料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的防疫条件、配备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能否兼容“牧运通-桂”信息系统等。符合条件的,备案机关应予以受理,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审核登记,向备案人出具填写规范、信息准确的《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加盖备案机关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2.申请备案的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
(1)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
(2)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3)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
(4)跨县境运输畜禽车辆,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并兼容“牧运通-桂”信息系统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5)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6)运载种猪、继续饲养仔猪的车辆,应当采用配备有温控、通风系统的封闭式车辆运输,且驾驶室和车厢内安装有能与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连接的视频监控,确保实时记录和回放运输情况。
在此前已经备案但未达到上述条件的车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通知车辆所有权人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备案。
(三)对在外省备案的畜禽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凡是在广西从事畜禽运输活动的车辆都必须经过备案、纳入广西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平台管理。已在外省备案的畜禽运输车辆不需要重复备案,但要在“牧运通-桂”信息系统(即广西车辆运输平台)进行登记,并能满足广西车辆运输平台运行轨迹查询的要求。
二、加强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管理
(一)严格落实畜禽运输车辆消毒凭证制度。运输继续饲养仔猪和种猪的车辆以及跨省运输畜禽的车辆,必须经过A级清洗消毒中心实施消毒;除此之外的其他畜禽运输车辆,必须经过B级以上清洗消毒中心实施清洗消毒,并取得规定格式的、具有防伪和追溯功能的消毒凭证(见附件4)。未经消毒合格的车辆依法不得装载运输畜禽,实施产地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严格核验畜禽运输车辆消毒凭证真伪和实际消毒情况。跨设区市出具的、手写的或者格式不符合全区统一要求的消毒证无效。畜禽养殖场、屠宰场不得接收未附有效消毒凭证车辆运输的畜禽。派驻屠宰场的官方兽医要监督屠宰场业主对卸载畜禽的车辆实施严格消毒,经消毒合格的,方可依法允许其驶离畜禽屠宰场。
(二)加强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管理。自2022年8月1日起,未经我厅公布、未在“牧运通-桂”信息系统备案、未实行可视化智慧洗消管理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不得签发车辆消毒凭证。消毒凭证应为规定格式的电子凭证或打印件,不得签发手写消毒凭证或者未经消毒线下出具凭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对之前我厅公布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进行年检复核,对不符合新的验收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个月时间的整改期限,如到期仍不符合要求或未申请复核的,逐级报经我厅纳入“黑名单”管理,严重者直接取消其资格、关闭相应的出证系统。
各地要加快推进畜禽运输车辆消毒中心建设,在2022年12月底前,确保每个县域内至少建有一座A级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所有屠宰企业建设B级以上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对新建成的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各地应严格按新的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验收(见附件3)。
(三)加强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从业人员管理。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承运主体、从业人员运营及操作的监管,对洗消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动物防疫、消毒知识培训教育。支持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有关研究机构等对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开展规范化运营指导,对其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资格认证并提供专业知识培训服务。
(四)过渡期内畜禽运输车辆的消毒管理。在新标准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成前,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运输车辆的消毒,各地可以实行过渡期管理,即在2022年7月30日前,运输牛、羊以及家禽的车辆暂不执行凭消毒证受理检疫申报规定。从2022年8月1日起,所有畜禽运输车辆均严格执行凭消毒证受理检疫申报规定。
三、做好备案服务与强化监管衔接工作
(一)规范《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管理。《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29.7cm×21cm)由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统一监制,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印刷,逐级发放至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效期暂定为2年,底色图案、文字内容等具体样式由监制机关确定。《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应该打印出具,加盖备案机关印章。《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人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继续备案、换发新表;有效期满未申请换发新备案表的,其备案信息不再有效。我区原核发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人可申请换发《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今后农业农村部对备案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张贴通告、发放明白纸、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让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全覆盖知晓、自觉配合做好畜禽运输备案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集中组织一次宣传,重点宣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畜禽调运管理政策、防控措施、有关法律法规的防疫义务规定以及备案管理等内容。
(三)做好备案服务工作。备案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提高政务服务意识,熟练“牧运通-桂”信息系统相关操作,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方式,加强对备案申请人使用“牧运通-桂”信息系统的指导,确保备案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升备案服务质量,鼓励外地人员通过“牧运通-桂”信息系统在异地办理备案,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做好便民服务工作。
(四)督促建立畜禽运输台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督促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在我区备案或登记的畜禽运输车辆应当使用“牧运通-桂”信息系统建立运输台账。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五)严格产地检疫环节把关。自2022年8月1日起,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所有畜禽运输车辆未经“牧运通-桂”信息系统备案或者未经车辆消毒的,官方兽医一律不予受理其拟运载畜禽的检疫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后,在受理申报检疫前,要严格查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车辆的备案信息,车辆清洗消毒凭证,车辆运输台账记录等,发现未经备案、消毒或者持有伪造、变造、假冒车辆备案表和消毒凭证等情形的,在不予受理检疫申报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及时通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六)严格落实动物防疫“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畜禽运输活动、车辆消毒及备案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消毒、未备案或者运输畜禽的车辆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要责令整改、依法查处。属于动物防疫“黑名单”管理情形的,应通过“牧运通-桂”信息系统等适当方式登记违规情况,并附上必要的证明依据,将其拉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消毒中心、畜禽运输单位及个人的管理期限为1年,被列入“黑名单”的运输车辆的管理期限为6个月。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停止其出具消毒凭证、调运畜禽的资格,不予受理其所运载畜禽的检疫申报。因违法违规被取消备案资格的,6个月内不予接受其再次备案的申请。
附件:1.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信息登记表
2.广西新建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验收申请表
3.广西新建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现场验收表
4.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29日
附件1
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信息登记表申请人基本 信息 | 个人 | 姓名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 |||||
详细住址 | | 身份证 号码 | | |||||||||
单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工商营业执照 | | |||||||||||
备案 车辆 信息 | 车牌号码 | | 机动车行驶证号码 (档案号) |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 | 车辆营运证号 | | |||||||||
车辆品牌名称/颜色/型号 | | 核定最大运载量(吨) | | |||||||||
车厢结构 | □栏杆单层□栏杆双层□箱式□其他 | |||||||||||
运输畜禽的区域 | □县(区)内;跨县□;跨自治区□ | |||||||||||
提交 材料 |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2)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3)运输车辆照片; □(4)随车的消毒设备、消毒药。 □(5)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备注:(1)至(4)项必须提交,(5)(6)项为选择性提交。 | |||||||||||
申请人承诺 | 我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经办人)签字: | |||||||||||
以下由实施备案机关填写 | ||||||||||||
经办人意见 | □经审核和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备案要求,出具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 □经审核和对车辆进行检查,不符合备案要求,已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出具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不予通过备案审核的原因是: 经办人员:日期:年月日 | |||||||||||
审核 人员 意见 | 签名:日期:年月日 | |||||||||||
处理 结果 | □通过备案审核□不通过备案审核,并已书面告知申请人不通过备案的理由。 | |||||||||||
出具备案表编号 | | 有效期 |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 |||||||||
经办人签名 | | 日期 | 年月日 |
附件2
广西新建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申请级别 | | ||
详细地址 | | ||||
经 度 | | 纬 度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工作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洗消车辆类别 | □运载生猪车辆 □运载牛羊马车辆 □运载家禽车辆 □其他车辆(可多选) | ||||
洗消中心情况简介 | (参照建设内容和标准逐条说明) | ||||
申请单位意见 | 本清洗消毒中心以上内容属实,达到验收条件,特申请验收。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广西新建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现场验收表
洗消中心名称 | | 申请等级 | | |||
洗消中心类型 | □社会化□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政府部门 | |||||
洗消车辆类别 | □运载生猪车辆□运载牛羊马车辆□运载家禽车辆□其他车辆 (可多选) | |||||
洗消中心所在详细地址 | | |||||
经度 | | 纬度 | | |||
验收项目类别 | 具体内容 | 是否符合 | ||||
证书证照 |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 | ||||
企业公章 | 应为经公安部门备案后制作的公章。 | | ||||
水源和电力 | 有稳定的水源和电力供应,有备用电源供应。 | | ||||
废水处理 | 配备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洗消废水储存设施或签订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的协议。 | | ||||
布局 | 严格划分清洁区、污染区,设置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干燥等区域(满足清洗车辆单向行驶要求)。 | | ||||
适当区分生猪、牛/羊/马、家禽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专区。 | | |||||
从事家禽运输车辆洗消的,尚需设置家禽运输笼具的清洗消毒专区。 | | |||||
各区域设置显著的指引牌或标识。 | | |||||
设施设备 | 配备有车牌抓拍识别机,能与“牧运通-桂”信息系统连接实现车牌抓拍的自动识别抓取。 | | ||||
配备有自动化车辆清洗设备或高压清洗机。 | | |||||
自动发泡设备(或带有发泡功能的高压清洗机)。 | | |||||
自动喷雾消杀设备或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 | | |||||
高温烘干或消毒药雾化熏蒸设备(申请A级清洗消毒中心的必备设备;申请B级清洗消毒中心的,可不作为必备设备)。 | | |||||
设施设备 | 配备有家禽运输笼具自动化冷热水清洗设备与消毒药雾化熏蒸设备(申请带家禽清洗消毒业务的必备设备)。 | | ||||
合理安装监控设施设备及洗消监管系统,实现洗消作业全过程的数据搜集、实时上传、自动出具可溯源的洗消凭证、视频数据至少能存储12个月,并与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系统连接。 | | |||||
管理制度 | 建立人员培训制度。 | | ||||
建立车辆入场登记清洗消毒记录制度。 | | |||||
建立清洗消毒场所卫生制度。 | | |||||
建立个人防护措施制度。 | | |||||
建立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规范。 | | |||||
建立不同类型消毒药的轮换使用制度。 | | |||||
建立不同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作业程序。 | | |||||
建立消杀效果监测评估制度。 | | |||||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
建立收费标准公示等服务管理制度(仅经营性洗消中心) | | |||||
上述管理制度全部悬挂在工作场所明显的位置。 | | |||||
工作人员 | 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具有本企业核发的上岗工作证(查看培训记录、证书、证件)。 | | ||||
熟悉车辆洗消流程、人员防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并熟练实操。 | | |||||
监测评估 | 现场抽样检测,进行消杀效果监测评估,结果合格。 | | ||||
验收意见 | 被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字: | | ||||
验收人员签字: | | |||||
验收结论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签章) 年月日 | |
说明:1.“是否符合”栏,“是”请打“√”,“否”请打“×”,并列出不符合原因。
2.验收内容任一项不符合的,验收不通过,被验收单位要限期整改再次申请验收。
3.申请类型中根据此洗消中心所服务对象,确认并只能勾选“社会化”“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的其中一项。
4.申请“洗消类别”中根据洗消中心能提供清洗消毒服务车辆的范围进行单选或多选。
附件4
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样式)
清洗消毒中心等级:A级/B级 消毒凭证编号:
(二维码)
车牌 | | 车辆驾驶人 及联系电话 | |
洗消方式 | □消毒剂清洗消毒。消毒剂名称: 消毒剂浓度: □烘干。 烘干温度: 烘干用时: 分钟 □消毒药雾化薰蒸。消毒剂名称: 熏蒸用时: 分钟 | ||
该车已按清洗消毒规程于 年 月 日 时完成清洗消毒。 本次消毒伍日内有效。 洗消人员签名: 车辆驾驶人签名: 清洗消毒中心全称(并加盖印章): |
说明:
1.编号:(级别)A或B+区域代码6位+属地洗消中心数量排序2位+年份2位+月份2位+日期2位+洗消流水号3位,共18位。比如南宁市西乡塘区有3家A级洗消中心,其第3家于2021年5月18日消毒了第8辆车,那么编号为:A45010403210518008。
2.具体消毒方式打“√”,未经烘干或消毒药雾化薰蒸的,在烘干、消毒药雾化薰蒸前面的□打“×”。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f/t116979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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