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涉渔工程渔业资源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对我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产生重要影响,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境保护形势严峻。
为加强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补偿工作,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明确了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补偿责任主体,并提出补偿措施实施具体要求。为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三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北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冀环海洋〔2020〕183号),对因海域开发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工作,提出了落实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涉渔工程渔业资源补偿管理程序,我厅出台了《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涉渔工程渔业资源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发〔2021〕61号)。该文件对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特别是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审批程序进行了阐述;在补偿措施落实过程中,对方案制定、审批、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做出了具体要求。该文件明确了建设单位渔业资源保护和补偿主体责任,厘清了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涉渔工程渔业资源补偿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要内容
渔业资源补偿措施的落实:
(一)实施主体。建设单位是涉渔工程渔业资源补偿落实的主体,应按“三同时”原则开展渔业资源修复,无能力落实保护和补偿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
(二)修复方案的制定。建设单位应根据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内容,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修复目的、工作机制和主要职责、实施时间地点、实施内容、实施方式,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确定、育苗及放流过程的监督、苗种的检验检疫,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及监测评估等方面。
(三)修复方案的审批。渔业资源修复实施方案须经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对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批复,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1.补偿资金80%以上用于增殖放流等修复措施以及相关科学研究;监测与评估占10-15%;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占5%-10%,包括方案编制、招投标、包装运输费用等方面。渔业部门对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调查评估,所需相关费用应纳入补偿资金。
2.各市可对流域性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进行统筹安排,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可与渔民退捕、原有不利影响因素消除以及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等相结合。
(五)修复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在实施修复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农渔发〔2016〕33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9401-2010)等国家、省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原文链接:http://nync.hebei.gov.cn/article/zcfg/202109/202109000212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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