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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规自(西)执拆字〔2022〕9号

发布时间:2022-04-29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作者:佚名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规自(西)执拆字〔2022〕9号

  韩*筠,110102********1242 :

  经查,你于 2018年在大红罗厂南巷28号翻建住房(瓦2)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规(西)建字0082号)进行建设。现状整体建筑地上一层,建筑面积14.85平方米,房屋高度4.16米。

  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二条,已构成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规(西)建字0082号)、《测量成果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京规自(西)责改字〔2021〕第0003号) ,责令你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规(西)建字0082号)审批内容进行改正。在责令改正期满后,经现场复核,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改正。我局于2022年3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规自(西)(规)告字〔2021〕第7号),你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上述违法建设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

  你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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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吴尘  吴旻昊          联系电话:83975284

  

  京规自(西)执拆字〔2022〕9号1.jpg

  京规自(西)执拆字〔2022〕9号2.jpg

  

  

  

  

  

  

  




原文链接:http://ghzrzyw.beijing.gov.cn/zhengwuxinxi/tzgg/xc/202204/t20220426_2692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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