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亦庄新城0605街区B2-1-7-1地块的补充公告
现对亦庄新城0605街区B2-1-7-1地块(京开国土挂[2022]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文件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第五十七条 竞得人建设的厂房和配套设施为自用,不得转让、出租(含以股权转让等方式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次供应宗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如因竞得人自身原因无法自用的,租赁期内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交租金不予退还;出让期内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宗地剩余使用年限折算后的原出让价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调整如下:
竞得人建设的厂房和配套设施为自用,不得转让、出租(含以股权转让等方式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一)租赁期内,如因竞得人自身原因无法自用的,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以下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项目未实际开工建设,竞得人终止投资建设,且在土地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前主动申请退还土地使用权的,返还其已缴纳的剩余年期土地租金。
2、项目未实际开工建设,竞得人终止投资建设,但申请退还土地使用权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开工时间的,扣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返还其已缴纳的剩余年期土地租金。
3、项目已开工未竣工,竞得人终止投资建设,返还其已缴纳的剩余年期土地租金。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4、项目已竣工,竞得人未投产或不再经营本项目的,返还其已缴纳的剩余年期土地租金。对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二)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使用的,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以下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全额返还其已缴纳的土地租金。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三)出让期内,竞得人无法自用的,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以下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返还其已缴纳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对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本补充公告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具有同等效力,如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有矛盾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2022年4月2日
原文链接:http://ghzrzyw.beijing.gov.cn/zhengwuxinxi/tzgg/yz/202204/t20220402_2653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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