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实施山东省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通知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海岸带和沿海生态系统保护,减轻海洋灾害影响,维护公众亲海权益,保持海岸带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沿海各市海岸带保护条例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海岸建筑退缩线划定与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辖区内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实施的指导和备案管理。
二、海岸建筑退缩线包括海岸建筑核心退缩线(以下简称“核心退缩线”)和海岸建筑一般控制线(以下简称“一般控制线”), 海岸线与核心退缩线之间形成海岸建筑核心退缩区(以下简称 “核心退缩区”),核心退缩线与一般控制线之间形成海岸建筑一般控制区(以下简称“一般控制区”)。适用范围为我省管辖大陆海岸线向陆一侧的海岸带区域。沿海各市要统筹考虑海岸线类型、海洋灾害、生态环境、亲海空间等要素,根据本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据自然资源部《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山东省海岸建筑退缩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科学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在海岸建筑退缩线划定过程中应充分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等成果相衔接。
三、核心退缩区内,除军事、港口及其配套设施、安全防护、生态环境保护、必要的市政设施、必需的旅游观光公共配套设施和经国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确需在核心退缩区内开展的上述建设活动,需经科学论证评估,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划入核心退缩区的村庄区域,新建、改扩建建筑物要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严格控制村庄规模;对核心退缩区内合法合规建筑进行改建时,要科学论证,不得扩大规模,严格控制建筑物高度。一般控制区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控制建筑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依据生态环境和城市风貌的要求,加强空间规划的管控,保护好海岸带地区的天际线、山际线、海际线和景观视廊。沿海各市要进一步明确核心退缩区、一般控制区的管控要求,细化管控措施。
四、核心退缩区内已有建筑物要进行分类处置。对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严格评估,依据对生态环境和城市风貌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予以保留或拆除修复,同时开展“负面影响”建筑物的评价工作;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予以拆除,并开展整治修复工作。核心退缩区内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尚未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实施,确需实施的,要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强化体量管控。核心退缩区和一般控制区内存在自然保护地、滨海公园等敏感目标的,遵从管控强度不降低的原则。
五、海岸建筑退缩线(区)初步成果要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经由专家评审后,形成海岸建筑退缩线(区)最终成果。海岸建筑退缩线(区)最终成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开。
六、海岸建筑退缩线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因海洋灾害影响范围、自然保护地范围等因素发生改变确需调整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修改实施。沿海各市要严格研究论证风暴潮、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海平面上升等海洋灾害的最新影响范围,确保海洋灾害主要影响范围纳入核心退缩 区。
七、沿海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海洋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高效落实属地责任。要加强对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开海岸建筑退缩线范围、边界、监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海岸建筑退缩线管理工作。
附件:山东省海岸建筑退缩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海洋局
2022 年 1 月 7 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202/t20220221_386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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