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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陕自然资发〔2022〕5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管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8号)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在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统筹使用国、省遥感监测成果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管理成果,通过县级实地调查举证、市级复查审核、省级检查把关、国家核查确认等工作,全面掌握2021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省、市、县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支撑自然资源数据管理分析共享服务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平稳运行,提升国土调查成果参与宏观调控以及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

  二、进度安排

  2022年1月15日前,省厅从国家领取遥感监测成果和国家确认数据版本的2020年度调查数据库并逐级下发市、县。

  2022年1月28日前,省、市、县根据本级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向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2022年1月31日前,各市(区)组织完成本区域县级变更调查工作,并将经市级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报送省厅。

  2022年2月20日前,省厅组织完成县级调查成果省级内业检查及市、县整改工作,并向国家报送符合要求的变更调查成果。

  2022年5月31日前,省厅组织相关市、县配合完成国家级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实地抽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数据库修改等工作。

  2022年6月15日前,各市(区)组织完成本区域2020年度县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调查工作,形成2020年度更新成果,并将经市级检查合格的成果报送省厅。

  2022年7月31日前,省厅组织完成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调查和监测工作,并向部报送2个年度省级更新成果和1个年度的监测成果。

  2022年8月31日前,省厅组织完成省级数据库更新以及共享产品制作等工作。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成果质量。质量是调查数据的生命线。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始终坚持国家立场,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县级要对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要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调查成果的核查把关,并对本区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

  (二)主动沟通,统筹各项工作。各市、县要主动与林草、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沟通,掌握涉及国土利用变化的有关管理情况,及时将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生态退耕、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地块,特别是中央审计涉及的退耕还林还草地块、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域流转地块等,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因未及时变更导致相关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追责。

  (三)积极协调,落实工作经费。与2020年度变更调查相比,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更大,市、县各级要认真进行经费测算,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4号)关于调查经费的规定,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联系,将变更调查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四)严控节点,确保工作进度。2021年度变更调查内容多、工作量大、质量要求高、工作时间紧,各地要继续发扬攻坚克难、善于创新的作风,根据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制定详细工作计划,优化作业流程,统筹协调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确保相关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市级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按要求向省厅报送经市级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

  (五)其他事项。一是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后,各市、县要对设施农用地和农村道路进行细化调查,其中西安市还要对城市和建制镇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开展细化调查工作(细化工作要求另行通知),各地要提前统筹相关工作。二是自2022年开始,建立日常变更机制,探索开展集中举证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各市、县要提前协调并将日常变更涉及的工作经费需求纳入2022年度工作预算。三是自2021年度开始,各级耕地保护监督部门,要在“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基础上,牵头组织实施好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四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阶段成果形成后要及时存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

  根据工作需要,省厅组织编制了《2021年度变更调查实施方案》,随本通知印发,与部《通知》一并执行。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

  附件:2021年度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27日

  (联系人:马晓锋029-84333080 18909184587)

  附件

  2021年度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8号)要求,为全面组织实施2021年度变更调查(以下简称“变更调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2020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以2021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县级统筹使用国、省遥感监测成果以及相关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并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1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经市级、省级、国家逐级检查确认后,更新省级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支撑自然资源数据管理分析共享服务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平稳运行,提升国土调查成果参与宏观调控以及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主要任务包括:

  (一)下发基础资料

  省厅组织从国家领取并向市、县逐级下发“变更调查”基础资料,包括基础数据库、遥感监测成果、用地管理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补充完善用地管理信息

  省、市、县各级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2022年1月28日前向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三)开展县级调查工作

  各县(市、区)以2021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统筹使用省厅下发的“变更调查”基础资料、陕西省2021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以及县级各类自然资源管理信息,通过内业解译以及外业实地调查,全面查清本地区每一块变化图斑的地类、属性、范围和权属等实际情况,并按照增量更新方式,形成“变更调查”增量包。

  (四)开展市级全面检查工作

  市级对各县(市、区)“变更调查”增量包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本地区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并按期将经过市级检查确认的各县级“变更调查”增量包报送省厅。

  (五)开展省级内业检查及整改工作

  省厅组织专业队伍,对各市(区)报送的县级“变更调查”增量包逐图斑进行内业检查,并将内业检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市、县进行整改,对市、县申诉的疑似错误图斑进行“互联网+”在线检查。市、县整改成果经省厅检查确认后报送国家。

  (六)配合完成国家级核查工作

  根据国家要求,省厅组织相关市县配合完成国家级核查(包括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并对国家级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相关市、县整改成果经省厅检查确认后报送国家。

  (七)开展相关细化调查工作

  根据国家要求,组织相关市、县对设施农用地和农村道路进行细化调查,其中西安市还要开展城市和建制镇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细化调查工作。

  (八)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更新与监测工作

  分别以2020年度、202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和上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为基础,结合年度所有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通过开展实地调查等方式,全面掌握2020年度、2021年度内耕地资源质量变化情况。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选择典型地块作为长期监测样点,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相关指标的监测。

  (九)开展数据库更新及共享应用工作

  省、市、县各级使用国家检查确认的“变更调查”成果更新本级数据库,并制作相关专题产品,推进国土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二、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技术指标要求

  “变更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一致。

  (二)基础准备工作

  1.领取基础数据。逐级领取基础数据库、遥感监测成果、用地管理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变更调查”基础资料。

  2.报备管理信息。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收集整理相关项目资料,并于2022年1月28日前向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3.准备仪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准备相应的定位测量设备、计算机及软件系统、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仪器设备。

  4.开展技术培训。对本地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统一“变更调查”工作要求、方法和程序。

  5.收集管理数据。根据本级调查及检查等工作需要,收集相关管理数据。其中县级收集数据主要包括:

  (1)退耕还林还草相关资料,包括近年林草部门已验收的退耕还林还草相关资料。

  (2)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相关资料,包括国家已核定的拟纳入跨省域流转的结余指标等相关资料。

  (3)2021年度内开展的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绿化、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搬迁、生态修复等可能涉及国土利用现状变化的相关工作资料。

  (4)2021年度各级批准备案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的矢量数据。

  (5)2021年度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图斑矢量数据。

  (6)2021年度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征地、供地工作中涉及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矢量数据。

  (三)县级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

  (1)内业调查

  以国家制作并下发的2021年末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叠加陕西省2021年度自然资源遥感监测成果、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用地管理信息、2020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问题图斑)和收集的各类管理数据矢量范围,补充提取变化信息,确定需要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图斑,制作调查底图,并导入外业调查设备或输出到纸介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2)外业调查

  地类认定要求与“三调”一致。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调查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采矿用地、特殊用地、废弃、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等各类属性信息标注的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确定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临时用地、推(堆)土区、光伏板、拆除未尽等单独图层范围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与农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所及乡村干部沟通,了解耕地改种或轮种菜、棉、油等状况,并组织技术人员外业核实、内业上图,更新基础数据库的耕地种植属性标注。

  基础数据库已标注了恢复属性的图斑,实地发生变化后,实地为园地、林地或坑塘水面等的图斑,必须按照现状调查,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其中,实地现状为绿化草地的,调查为其他草地并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实地为荒草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2009年以来曾经是耕地,属于合法建设用地拆除图斑,实地为荒草的,应按其他草地调查;属于违法建设用地拆除图斑,实地为荒草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2009年以来曾经是耕地,2020年度变更调查为其他农用地的图斑,实地为荒草,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此类图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其他草地调查:一是坡度级为5级的耕地(不含梯田),二是实地是冲沟或沟壑,三是实地是绿化草地或种植草皮的,四是在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内的。

  2020年度变更调查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的农用地图斑,按照“三调”技术认定标准,现状未发生变化,实地经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农用地图斑,需更新农用地图斑的恢复属性。

  补充耕地项目区范围内,现状为新增耕地的部分应全部按耕地变更。新增耕地现状须是耕地,现状是荒草、推土等未耕种状态的,即使提供了土地整治验收文件,也不得按耕地标注“未耕种”属性调查。

  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调查,现状为推土的,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道路已建成通车的,按征地范围调查。

  对于新增耕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属性。

  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因土地整治项目引起田坎系数发生变化的,对于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图斑,逐级向省厅报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资料、田坎系数计算方法和计算表并经省厅审核确认后,可按项目验收的实测耕地面积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不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田坎系数不得修改。

  临时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并将临时用地范围在临时用地单独图层中予以更新。临时用地图层中的临时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审批或合同明确的范围,对于临时用地实地已复垦或超过使用期限(含复垦期)的,应在临时用地图层删除相应范围。

  推(堆)土图层和拆除未尽图层范围内,实地发生变化且能够明确地类的,应对图层同步进行更新。

  (3)调查举证

  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国土调查云”,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作为举证照片,并与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

  对于所有变化更新图斑,如果依据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调查地类正确的,必须拍摄举证照片,其中:

  对于国家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如果依据影像能够明显判读为建设用地,可不举证,否则逐图斑拍照举证,必要时还须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如果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否则须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按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以外地类调查的,必须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反映明显是建筑物的图斑,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须拍摄建筑物内部举证照片,证明建筑物内部是利用地表种植的现状特征。

  对于将基础数据库中的农用地图斑更新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以及将水田更新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更新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必须全部实地举证。市级应对此类情况进行审核,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说明市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属于省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逐级报国家审核。对于2021年度因灾毁引起的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的,还应提供相关的灾毁媒体报道。

  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应举尽举。对于人工拍摄困难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承诺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在保证真实反映实地现状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调查举证工作。对无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无道路通达条件的区域,以及人类活动较少区域,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

  对于在2021年度耕地监测、月度季度卫片执法工作、补充耕地核实、增减挂钩项目核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已经举证的图斑,按照以下原则共享应用。一是2021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的地类一致的,不需重复举证,转换成“国土调查云”平台接口标准,将2021年内的各类图斑举证照片上传到“国土调查云”平台;二是2021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对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

  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或因降雪等天气及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采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县区,应提交省级测绘部门检查合格的整个县区的高清影像和检查报告。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所有类举的图斑均需挂接类举照片,不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如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承诺举证”“无法到达”等图斑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图斑,在行政区划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必须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重新举证。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分别统计。

  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调查的同时,要在国家下发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基础上,对该图层同步进行增量更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包括城市(201、201A)、建制镇(202、202A)、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范围。城市(201)、建制镇(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和202A范围。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村庄(203)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

  原村庄(203)变更为城市(201、201A)、建制镇(202、202A)、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的,应对村庄范围进行扣除;原村庄(203)范围边缘因建设用地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应同步扣除村庄(203)范围;“三调”后新增的村庄用地不包括新增范围内未建设用的土地,原村庄(203)范围外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村庄(203)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村庄(203)范围。部下发的村庄(203)范围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继续保留在村庄(203)范围内,对属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区,由各地按程序报备拆旧范围后,部将根据备案信息对涉及的村庄(203)范围统一进行调整更新后下发。

  新增建设用地(不含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和水工建筑)均应标注20x属性。

  3.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开展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要将已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成果,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4.提取“变更调查”增量包

  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采用增量更新方式,提取“变更调查”增量包。

  (1)采用数据库变更软件,将内外业调查获取的2021年度变化信息逐块录入并变更基础数据库,提取基础数据库与2021年12月31日时点之间的增量变化信息及相关变更统计报表,并利用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变更调查”增量包。

  (2)因图斑分割引起耕地坡度分级变化的,要根据国家确认的坡度图和田坎系数同步调整耕地坡度与田坎系数。田坎系数应与坡度分级一致,确因土地综合整治引起的实际田坎系数与区域田坎系数不一致的,须提供工程验收资料,逐图斑逐级上报备案,并在数据库中录入实际田坎系数。

  5.县级全面自检

  县级组织专业人员,对本地区“变更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使用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检软件,对基础数据库以及“变更调查”增量包进行检核与数据质量检查。“变更调查”增量包完全通过数据库质检软件检查后,逐级上报。

  (四)市级全面检查

  市级对各县(市、区)“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照遥感监测成果和举证照片,检查县级更新成果是否及时、彻底,确保全市(区)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数据库质检软件检查增量数据的数据质量。

  (五)省级内业检查及整改

  省厅组织专业队伍,依据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县级调查拍摄的举证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各市(区)报送的县级调查成果逐图斑进行内业检查,并将内业检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市、县进行整改,对市、县申诉的疑似错误图斑进行“互联网+”在线检查。市、县整改成果经省厅检查确认后报送国家。

  (六)配合完成国家级核查

  省厅根据国家要求,组织相关市县配合完成国家级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数据库质量检查等工作,并对国家级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必要时组织相关市、县进行集中整改。相关市、县整改成果经省厅检查确认后报送国家。

  (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更新与监测

  1.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更新

  (1)收集数据。包括:①基础图层:2020年度耕地图层及可恢复农用地图层;②变化图层:2020年度耕地变化(包括范围增减以及二级类变化)图层及可恢复农用地变化(包括范围增减以及可恢复属性变化)图层;③质量建设图层:2020年度验收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等项目的矢量范围。其中①②由国家逐级下发,③由县级自主收集。

  (2)更新调查。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和上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确定并填写变化图层以及质量建设图层相关图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同时可结合监测数据更新相关图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形成2020年度更新数据包。

  (3)以基础图层作为基础库,使用上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和2020年度更新数据包,更新形成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经县级、市级、省级逐级检查确认后报部核查。

  2.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

  (1)收集数据。包括:①基础图层:2021年度耕地图层及可恢复农用地图层;②变化图层:2021年度耕地变化(包括范围增减以及二级类变化)图层及可恢复农用地变化(包括范围增减以及可恢复属性变化)图层;③质量建设图层:2021年度验收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等项目的矢量范围。其中①②由国家逐级下发,③由县级自主收集。

  (2)更新调查。“变更调查”成果报部后,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国家逐级下发变化图层后,市、县补充调整实地调查信息;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和上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确定并填写变化图层以及质量建设图层相关图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形成2021年度更新数据包。

  (3)以基础图层作为基础库,使用上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和2021年度更新数据包,更新形成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经县级、市级、省级逐级检查确认后报部核查。

  3.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监测

  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以县级为单位,选择典型地块作为长期监测样点,开展年度监测,实地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依据部下发的2021年度耕地图层,填写监测样点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形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数据图层,经县级、市级、省级逐级检查确认后报部核查。

  (八)数据库更新及共享应用

  省、市、县各级将国家检查确认的本地区“变更调查”成果录入本级数据库,形成以2021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变更调查”数据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同时,依托本级数据库制作相关专题产品,推动国土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三、主要成果

  (一)县级调查成果

  1.遥感监测成果。包括遥感正射影像图、遥感监测图斑。

  2.外业调查成果。包括外业调查图件、地物补测资料、图斑举证数据包(DB格式)。

  3.数据库成果。包括更新后的县级数据库、“变更调查”增量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及相应的数据更新包。

  4.各类报表。包括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各级核查错误图斑列表(MDB格式)、举证图斑信息表(MDB格式)、各类统计汇总表等。

  5.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等。

  (二)市级、省级汇总成果

  1.数据库成果。包括更新后的市级、省级数据库。

  2.汇总表格。各类统计汇总表。

  3.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等。

  四、进度安排

  2022年1月15日前,省厅从国家领取遥感监测成果和国家确认数据版本的2020年度调查数据库等变更调查基础资料并逐级下发市、县。

  2022年1月28日前,省、市、县根据本级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向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2022年1月31日前,各市(区)组织完成本区域县级变更调查工作,并将经市级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报送省厅。

  2022年2月20日前,省厅组织完成县级调查成果省级内业检查及市、县整改工作,并向国家报送符合要求的变更调查成果。

  2022年5月31日前,省厅组织相关市、县配合完成国家级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实地抽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数据库修改等工作。

  2022年6月15日前,各市(区)组织完成本区域2020年度县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调查工作,形成2020年度更新成果,并将经市级检查合格的成果报送省厅。

  2022年7月31日前,省厅组织完成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调查和监测工作,并向部报送2个年度省级更新成果和1个年度的监测成果。

  2022年8月31日前,省厅组织完成省级数据库更新以及相关专题产品制作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实施要求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依据“省厅下发数据,县级调查更新,市级复查核实,省级检查把关,国家核查确认”的工作流程分步推进,确保“变更调查”各项任务按期完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更新由各级耕地保护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省、市、县各级要加强“变更调查”相关数据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各类数据资料安全,凡涉及涉密数据资料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任务分工

  1.省厅。主要负责全省“变更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对全省“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制定全省“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变更调查”相关工作。

  (2)领取并下发“变更调查”基础资料。督促、指导各市(区)向部综合监管平台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3)督促指导各市、县做好“变更调查”工作,并对全省“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内业检查以及数据库质量检查。

  (4)按照部、省要求,协调组织相关市、县配合完成“互联网+”在线核查以及外业实地核查工作。

  (5)按照部、省要求,组织相关市、县对“变更调查”成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对市、县“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进行评估。

  (7)更新省级数据库,制作相关专题产品,推动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2.市级。主要负责本地区“变更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制定本地区“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变更调查”相关工作。

  (2)从省厅领取并下发“变更调查”基础资料。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向部综合监管平台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3)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变更调查”工作,对各县(市、区)“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4)按照部、省要求,协调组织相关县(市、区)配合完成“互联网+”在线核查以及外业实地核查工作。

  (5)按照部、省要求,组织相关县(市、区)对“变更调查”成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更新市级数据库,制作相关专题产品,推动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3.县级。主要负责本地区“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变更调查”成果的全面、客观、真实、准确性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制定本地区“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变更调查”相关工作。

  (2)领取“变更调查”基础资料;收集本地区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向部综合监管平台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3)按照“变更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以及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工作。

  (4)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标准和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更新基础数据库,提取“变更调查”增量包。

  (5)按照部、省要求,配合完成“互联网+”在线核查以及外业实地核查工作,并对“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整改完善。

  (6)制作相关专题产品,推动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三)工作经费

  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4号)要求,“变更调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市、县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联系,确保工作经费足额及时到位,保证“变更调查”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高效使用工作经费,并加强对相关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杜绝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制度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省、市、县各级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市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县级“变更调查”成果由市级预检合格后,省厅组织验收。市级汇总成果由省厅组织验收。

  2.推行项目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对项目进行第三方监理;没条件的地区,也可从项目承担单位抽调技术人员交叉监理,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3.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变更调查”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省、市、县各级应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制订相关资金使用办法,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省、市、县各级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提前与技术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变更调查”工作中使用或产生的所有数据、资料等未经本级自然资源部门许可不得复制、转让或者转借。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五)组织模式

  “变更调查”省级工作由省厅调查处牵头,利用处、规划局、管制处、耕保处、财务处以及执法局、整治中心、信息中心、规划院共同参加,协调解决“变更调查”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其中:

  调查处主要负责编制2021年度变更调查实施方案、2022年度日常变更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单位领取并向市、县逐级下发变更调查基础资料;组织相关单位实施省级检查、省级数据库更新和专题产品制作、调查成果共享服务;组织相关市县配合国家完成国家级核查整改;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建立日常更新工作机制;组织市、县开展集中举证工作。

  利用处主要负责结合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分析往年批而未用建设用地年度开工建设情况、未利用地开发情况,以及年度新增和存量批而未用土地挖潜空间情况,说明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规划局主要负责协调省林草局,明确已验收退耕还林还草地块范围;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分析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管制处主要负责提供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流转图斑矢量数据;完成农转用审批、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备案;结合用地计划管理工作以及年度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分析说明建设用地保障、调控目标实现和用地供需矛盾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耕保处主要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项目备案,结合耕地保护工作,分析永久基本农田变化情况以及耕地占补平衡、灾毁耕地、耕地净增减和耕地总量情况及耕地后备资源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牵头组织完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调查与监测工作。

  财务处主要负责协调落实省级工作经费,并对项目使用经费情况进行监管。

  执法局结合土地执法检查工作,分析变更调查反映的本年度未批先建面积情况,以及未批先建中主要地类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整治中心具体承担省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调查及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开展技术培训,收集相关工作资料,对全省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进行汇总和质检。

  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省级数据库更新、相关专题产品制作、调查成果共享服务以及调查成果归档备案等工作。

  规划院具体承担全省变更调查基础资料领取分发、用地形势预判、省级检查整改、变更调查成果汇总分析以及配合国家完成核查整改等工作。

  各市(区)要参照省厅组织模式,健全本市(区)“变更调查”工作机制,认真组织调查、利用、规划、管制、耕保以及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协作,切实做好本市(区)“变更调查”工作。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1222/581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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