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自然资矿保发〔2021〕30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
为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4日
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自然资源部门选聘,能够以独立身份承担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审专家按专业分为:地质矿产、物化探、水工环地质、测量、矿产经济、采矿、选矿七大专业。其中地质矿产细分为煤(煤层气)、金属非金属专业;采矿分为煤、金属非金属采矿;选矿分为煤、金属非金属选矿。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培训。评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按照“统一条件、专业分工、自愿申请、强化监管”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储量评审专家库 (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和相应的信息库。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省厅经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会议审定、网上公示的程序选聘专家。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责任心强,遵纪守法,无不良信誉记录。
2.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评审和实地核查工作需要。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部省科技领军人才、长期从事评审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熟练使用资源储量估算软件的,或者长期从事矿业经济、矿业权评估的专业人员,职称条件可适当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或矿业权评估师资格。
(二)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
熟悉储量评审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在矿产勘查、开发、设计、储量评审等方面,主持过2个以上大中型项目的技术工作,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申请评审专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表及相关工作业绩证明复印件;
(四)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评审专家聘期3年,期满后,按照本规定重新评聘和入库。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出评审专家库:
(一)主动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四)受到开除公职、党籍和刑事处罚的;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退出专家库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发表评审意见、出具评审结论,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二)按规定领取劳务报酬和补助(评审机构的专家除外);
(三)向省厅或评审机构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储量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评审的项目,提出署名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密评审项目的资料;
(四)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的15日内向省厅和评审机构申报变更相关信息;
(五)参加部或省有关业务培训;
(六)接受省厅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廉洁有关规定;
(七)为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并解答与项目评审有关的质疑或咨询。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十三条 评审项目所需的专家,按照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库外专家的,评审机构应说明理由,报厅矿保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随机抽取专家应按下列原则运行:
(一)专家库中的所有专家应按统一的规则编号,以便随机抽取;
(二)各专业子库的专家原则上实行轮动,即在每一轮次中,凡被抽中的专家,不再参与本轮次的抽取,直至本轮次库中专家均被抽中后,方可进入下个轮次的抽取,依次循环进行;
(三)为了保证评审质量,在煤、金属非金属专家子库的基础上,专门设立煤、金属非金属专家组长库,项目组长从此库中产生,但抽取方法同上。允许既熟悉煤、又熟悉金属非金属的专家同时进入两个组长库。
第十五条随机抽取专家的程序:
(一)评审机构收到厅委托评审的项目后,确定所需专家专业、人数,以及需要回避的条件;
(二)评审机构安排2名工作人员,从专家库中按要求随机抽取,直到满足条件为止;
(三)工作人员对最终抽取的专家进行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四)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每一项目的抽取结果等情况(包括专家的编号、姓名、专业及委托函号)向厅矿保处报备。
第十六条 专家确定后,评审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送达专家,审阅时间原则上在7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含退休后服务单位)的项目;
(二)评审专家参与工作或被聘为技术指导的项目;
(三)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评审专家回避且理由充分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已被抽取,但按规定应当回避的,应主动向评审机构或管理部门说明并申请回避。出现此情况后,评审机构需在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
评审机构应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并研讨重要问题和情况,不断提升工作效能。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定期接受部或省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培训,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二十条 实行专家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制度。评审机构负责日常考核,并要细化考核机制。年终考核由省厅组织安排,并依据评审机构日常考核情况,确定年终考核结果(未抽取的专家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档案和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将考核结果及有关情况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告知提醒:
(一)被抽中并确认后,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或仅出具评审意见不出席评审会的;
(二)个人相关信息有变动,不按本规定及时告知或变更信息的;
(三)无故迟到或早退的。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评审咨询业务1年。
(一)被抽中并经本人确认后,无故不参与评审工作且不请假,导致项目评审不能按时完成的;
(二)对报告提交单位、编制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质疑置之不理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
(四)履行专家义务不到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提出的评审意见有明显错误的;
(三)利用评审工作之便,索取、收受项目申请人或编制单位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有违犯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五)私自泄漏勘查资料和成果秘密的;
(六)存在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评审期间,私自为所承担的评审项目提供咨询服务或参与有关工作的;
(八)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出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先由评审机构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厅审定后实施,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对取消评审资格的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移出评审专家库,并在自然资源系统内通报。此后不得再纳入省级“储量评审专家库”、“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专家库”、“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1222/581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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