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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田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省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安徽省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推深做实田长制,有力支撑服务“两强一增”行动,切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决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各地要牢固树立耕地保护的意识,坚决落实党政同责,扛稳扛牢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深做实田长制,压实省、市、县、乡、村五级田长职责。强化各部门责任,协同推进耕地保护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控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选址时,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对依法可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多方案比选,做到不占、少占耕地。严格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和复垦监管,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恢复原耕种条件。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和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耕地农业用途管制。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坚决制止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及时调整不符合严格管控“非粮化”要求的农业扶持政策,重点向粮食种植主体倾斜。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耕地撂荒监测,乡镇政府要采取流转、代耕代种及托管等措施恢复耕种。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耕地租赁监管,监督经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坚决制止借土地流转之名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防止擅自改变用途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责任。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级适度统筹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不得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确保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耕地等量优质补充到位。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强化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明确耕地与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进出转换的规模、布局、时序等,确保进出平衡。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合理合规的农业结构调整不影响耕地保护任务落实。(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省级耕地保护专项督察制度。根据省政府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重点对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严”字当头,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执法监督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持“六个必须”处置违法违规问题,对非法批准征收、占用耕地的严肃处理,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从严处罚。重大典型案件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集中处理和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省纪委监委机关、省自然资源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多措并举“找回”流失耕地。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矿山修复治理按照“宜耕则耕”原则优先修复为耕地。稳沉的采煤沉陷区限期恢复治理,沉陷深度小于1.5米的优先恢复为耕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下发后新增问题,一律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依规及时整改到位,问题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切实把流失耕地“找回来”,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种植林果、苗木、草皮和挖塘养鱼的,要全面落实国家部署,逐步恢复种粮或置换补充,根据作物周期、生产现状及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明确时间表,签订责任书;已突破现有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耕地恢复补充方案,加快“找回”流失耕地。对违法占用耕地实行“增违挂钩”,整改期间冻结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到期未完成的直接扣减;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限期进行补划。(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省、市、县、乡、村每年应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市、县进行表扬,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衔接;对年度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市、县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对任期内未完成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任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追责”。将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巡视巡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约谈问责机制。对非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定期对耕地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建立问题台账。对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警示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对连续2次被警示约谈,违法违规问题仍然严重的,或辖区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建别墅、“大棚房”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制止不力、查处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一查到底,严肃追责。(省纪委监委机关、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xwdt/tzgg/146461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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