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部工作安排,各地于2011年至2013年基本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有的地方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应用于土地征收、土地开发利用、执法督察等业务,对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等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仍有不少地方对于土地征收、农民集体变化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未办理相应注销、变更等登记手续,未及时更新登记成果。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部决定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用两年时间全面更新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登记成果未建库的,要完成信息录入、资料扫描矢量化等数字化建库工作。登记成果已建库的,要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
二、集中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要根据需要补充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集中办理相应登记业务。
(一)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集中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二)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
(三)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四)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三、统一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将入库且更新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地籍图,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3年底前全部离线汇交至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市、县汇交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并纳入省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部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相关成果,对汇交成果进行检查。
四、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
各地要采取“日常+定期”模式,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转发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应明确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其他情形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登记。自2024年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底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予以更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相关业务中,要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项目用地报批,应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土地权属状况。征收集体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应审查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已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确保拟供应土地权属清晰、无重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后,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五、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督促落实
各地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列为重点工作,周密组织实施,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按时完成任务。部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台账,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度慢、成果质量差的地方进行重点督促指导。
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2年3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河北鹿泉、玉田、吉林珲春、汪清、图们、黑龙江龙江、东宁、穆棱、宁安、江苏东台、山东阳谷、河南郏县、广东鹤山、广西北流、四川蓬溪、宁夏中宁等地作为部工作示范点,要在2022年底前,将成果汇交至部。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gi.mnr.gov.cn/202201/t20220129_2728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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