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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1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根据北京市司法局统一部署,启动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研究,现对《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办法》(京规自发〔2020〕378号)修订如下: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订为“违反管理规定第三条之(一)、(二)款的,分别对规划编制单位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编制单位问责项目负责人、培训参编人员等措施,公布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处理”。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订为“(二)违反管理规定第三条之(三)、(四)款的,分别对规划编制单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编制单位暂停项目负责人规划编制资格不少于一年等措施,公布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处理”。

  三、将第七条第(三)款修订为“违反管理规定第三条之(五)、(六)款的,同时被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出现严重技术责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分别对规划编制单位采取责令编制单位暂停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规划编制资格不少于两年等措施,公布不良信用信息。出现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等情形的,将依据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1月7日

  




原文链接:http://ghzrzyw.beijing.gov.cn/zhengwuxinxi/tzgg/sj/202201/t20220120_2596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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