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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30-L03-0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30-L03-03地块A62社区养老设施用地、30-L03-04地块A334基础教育用地、30-L03-05地块U12供电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18宗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补充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1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作者:佚名

  

  现对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30-L03-0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30-L03-03地块A62社区养老设施用地、30-L03-04地块A334基础教育用地、30-L03-05地块U12供电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18宗用地出让文件调整及补充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对京土储挂(朝)[2022]001号、京土储挂(朝)[2022]002号、京土储挂(丰)[2022]003号、京土储挂(丰)[2022]004号、京土储挂(石)[2022]005号、京土储挂(石)[2022]006号、京土储挂(石)[2022]007号、京土储挂(兴)[2022]008号、京土储挂(兴)[2022]009号、京土储挂(昌)[2022]010号、京土储挂(昌)[2022]011号、京土储挂(顺)[2022]012号、京土储挂(顺)[2022]013号、京土储挂(房)[2022]014号、京土储挂(怀)[2022]015号、京土储挂(开)[2022]016号、京土储挂(开)[2022]017号、京土储挂(通)[2022]018号《挂牌文件》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二、现对京土储挂(石)[2022]006号《挂牌文件》内容调整如下:“宗地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规模不承担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修改为“在核定税费基数时,宗地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规模不承担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具体以税务部门实际核定意见为准”。

  三、现对京土储挂(朝)[2022]001号、京土储挂(丰)[2022]003号、京土储挂(昌)[2022]011号《挂牌文件》增加如下条款:在核定税费基数时,宗地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规模不承担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具体以税务部门实际核定意见为准。

  四、现对京土储挂(丰)[2022]003号、京土储挂(石)[2022]007号、京土储挂(兴)[2022]009号《挂牌文件》增加如下条款:在核定税费基数时,《实物还建协议》中涉及的还建建筑规模不承担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具体以税务部门实际核定意见为准。

  本补充公告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具有同等效力,如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有矛盾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1月21日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原文链接:http://ghzrzyw.beijing.gov.cn/zhengwuxinxi/tzgg/sj/202201/t20220121_2597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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